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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條例》因何“暫行”
今年初,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快遞暫行條例(草案)》,要求各地方各部門對于剛剛出現的新行業、新業態,要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不要一上來就管死、限制死,而要有序引導整個產業健康發展。去年7月12日,《快遞條例(草案)》首次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再次成為常務會議議題時,草案的名稱加上了“暫行”兩個字。會議提出要適
應快遞業快速發展的特點,根據實施情況不斷完善有關政策規定。
所謂“暫行”即“暫時實行”。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使用“暫行”有兩種情況:一是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即授權立法的情況下,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二是國務院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確需制定法規,但由于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論證尚未完全成熟,一般使用“暫行”或者“試行”,“暫行”側重于在一定期限內或者部分地方實施調整,“試行”則主要表現為法規的強制力不穩定。顯然,《快遞暫行條例》中的“暫行”二字是指向第二種情況。
《條例》立法在國務院立法計劃中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十三五”規劃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需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工作的立法項目。由此可見其立法具有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眾所周知,快遞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促進了上下游各行業融合升級。但快遞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比較突出。由于發展模式不同,國內快遞業面臨的諸多問題很難在國外找到可供借鑒的治理經驗,國內其他行業的管理方式也不易嫁接。因此,《條例》在立法路徑上表現為國務院以及法制部門指導、行業管理部門主導,汲取了郵政體制改革以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采納了社會各方對行業立法有益的意見與建議。這些努力成就了現在的《條例》。
未來幾年,《條例》還需要在哪些制度安排上加強論證并作出調整呢?筆者認為,一是要以郵政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綜合施策,系統性降低快遞物流成本;二是快遞市場中各種所有制形式,采用多種經營模式的合法企業應擁有權利平等、機會均等、規則公正的競爭環境;三是根據國家實施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簡化向優化、從縮減向延伸發展;四是平衡各方法律主體的責任配置。因此,《條例》是在為未來暫行,為市場主體暫行,更是為數以億計的用戶而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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